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类人才为自治县建设服务。对为自治县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为自治县建设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财力,逐步提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