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对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关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一切公民都应尊敬、关心、帮助老年人,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