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老龄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