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赡养义务人拒不付给赡养费的,其所在单位应老年人的请求,有权在其工资中代为扣除,或者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主持,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