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不得降低离休、退休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各种待遇。

离休、退休老年人的工资、退休费、各种补贴费,应按时付给。

亏损企业对离退休老年职工的待遇应优先落实。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离休、退休的老年人分配和维修住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