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不得降低离休、退休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各种待遇。离休、退休老年人的工资、退休费、各种补贴费,应按时付给。亏损企业对离退休老年职工的待遇应优先落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离休、退休的老年人分配和维修住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