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救济。

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按有关规定,由乡(镇)、村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

对年满八十周岁的城乡孤寡老年人的救济标准,应高于一般的孤寡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