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按有关规定,由乡(镇)、村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对年满八十周岁的城乡孤寡老年人的救济标准,应高于一般的孤寡老年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