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应由老年人自行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其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