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任何人不得强占、私分。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将房屋变卖、交换、出租或者拆除。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亲属出资翻建新房的,应事先订立协议,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份额和使用权限。

老年人租赁的房屋,非经本人同意,其子女或者亲属不得过户、强占、交换或者退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