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拒绝、阻碍航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