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价格、票据和税费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运输票据包括货物运单、货运发票及服务业发票等。货物运单是具有运输合同、计费依据、货物交接等功能的凭证,由省航运管理机构按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发放和管理。货物运单不得作为水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收、付款结算凭证。货运发票及服务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