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明码标价,收费时应开具有效票据;不开具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付费用,并向当地航运管理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