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价格、票据和税费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明码标价,收费时应开具有效票据;不开具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付费用,并向当地航运管理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