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航运规费。

航运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费种类、标准征收航运规费。

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