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价格、票据和税费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运价及费率计收运杂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