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服务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者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