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服务业第三十条已废止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运输服务业务;不得承接无许可证、准运证的禁运、限运物资的运输业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