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运输服务业务;不得承接无许可证、准运证的禁运、限运物资的运输业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