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输服务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与委托方应按照协商的原则签订水路运输服务合同。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