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与委托方应按照协商的原则签订水路运输服务合同。

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