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谎报品名、隐瞒货物性质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