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货源,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