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货物运输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货源,并按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