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境内通航水域中从事营业性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