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县以上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水路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