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客运输第十七条已废止旅客运输经营者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运输,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者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需取消或者变更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10日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批准机关应在沿线各客运港(站、点)发布通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临时取消班次的,应事先公告,并予退票或者换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