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在船舶的显著位置,悬挂由航运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客运航线标志牌和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客运票价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