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变更和停业第十三条已废止运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停业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