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变更和停业第十四条已废止运输经营者新增和更新运力,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购置超龄、报废船舶作为新增和更新运力。运输经营者报废、出售或者改装船舶,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供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船舶营运证件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