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