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经贸、科技、环保、卫生、农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