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城乡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