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