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