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拒绝、阻碍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