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