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承担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经农村能源专业技术审核的,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领取资质证书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