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