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