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者风力发电站。

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