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或者相当)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合格证书。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