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和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