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生产与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能源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