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协同省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省农村能源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