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