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条有效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并做好售后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