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