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禁止在机场周围、道路两侧和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