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农村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在农村血吸虫病重流行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