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二)太阳能热利用和发电技术;(三)用于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利用技术;(四)风能利用技术;(五)单机容量10千瓦以下的微水能发电技术;(六)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七)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新技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