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城乡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