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敬老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