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十条已废止老年人协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性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