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家庭保障第十一条已废止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公民,应当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