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水文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负责实施本省水文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派驻在当地的水文机构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